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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有哪些规定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0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二、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三、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裁定其效力,但必须经该出具离婚证的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与外国公民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的,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涉外离婚诉讼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调解书或判决书),须申请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二、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涉外诉讼离婚认其效力,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所出具的材料,应附有翻译成中文的、经核对无误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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